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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RoHS

要求介紹
中國 RoHS 是中國法律"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的常用名

背景
全球有很多國家正在制定相關法律,限制在電子電氣產品中使用“危險材料”,以減少含有此類物質的產品在報廢後對人類健康以及環境造成的損害。

在歐盟,RoHS 法令已成為各成員國的法律,並於2006年7月1日生效。

經過幾次延期之後,中國也引入了相關要求,並於2007年3月1日頒佈了相關法律。

歐盟 RoHS 與 中國 RoHS
歐盟與中國 RoHS 之間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很多重大差別。
二者對某些物質如鉛、汞、鎘、六價鉻、聚溴聯苯 (PBB) 和聚溴二苯醚 (PBDE) 等均限制使用,這一點顯然是相同的。

不過,中國 RoHS 和歐盟 RoHS 之間也有一些重大差別,略述如下:
  • "中國 RoHS"覆蓋的產品範圍不同。
  • "產品目錄"中指定的產品必須由中國國家實驗室進行第三方認可。
  • 要求有標籤、產品標識以及物質資訊披露。
  • "投放市場"的定義不同。
以下將討論這些方面的內容。

範圍
歐盟 RoHS 覆蓋的產品範圍來自 WEEE 法令,後者規定了 10 種高水準設備指示類別。

在這 10 類產品中,目前有 2 種不在要求之列,即"醫療設備”和"控制與監視設備",其中後者的含義非常寬泛。

沒有法律條文要求元件必須符合 RoHS 指導法令的條款,但業界公認,製造符合標準的設備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元件,這也是供應商要對元件狀態資訊進行披露以及製造商根據需要選擇元件的原因。

中國 RoHS 覆蓋的產品範圍並不限於設備,這一點與歐盟 RoHS 有很大不同。

中國 RoHS 引入了"EIP"(即"電子資訊產品")的概念。

這些產品可以是元件、設備或其他物品,它們在法律上無需符合歐盟 RoHS,但在中國必須符合中國 RoHS。

很多這類產品必須由中國國家實驗室進行第三方認可,對於其他一些產品,則指定其供應商必須進行自我資訊披露。

不僅要披露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還要在產品附表中用中文詳細注明產品所含的危險成分。

第三方認可
"產品目錄"中指定的產品必須由中國國家實驗室按照相關中國標準進行認可。

"產品目錄"尚未完成,用於測試和認可以獲得"CCC"(中國強制性認證)標識的相關標準也還在制定中。

按照目前的思路,"CCC" 認證主要用於指定成品,而不是元件,雖然很可能有些例外。

這意味著以前可以自由進口並在中國市場上自由銷售的產品可能會受到這些條款的限制。

"產品目錄"中未列出、但按法規定義為“EIP”的那些產品可以由供應商根據下述產品標識和披露指導原則宣示其符合法律規定。

標籤和產品標識/物質披露
I除了"產品目錄"中指定的產品必須經過強制性認可外,所有"EIP"產品都需要指明下列內容:
  • 包含的任何限制使用材料
  • "環保使用期限"
  • 包裝回收標籤
"環保使用期限"和"包裝回收"標籤有規定格式。

對中國的終端客戶必須在附表中以中文詳細列出包含的任何限制使用材料。

注意:規定 所有 "EIP" 產品都必須符合這些要求,不僅僅限於那些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產品。

這與歐盟 RoHS 的規定大不相同,後者不需要對危險材料成分進行標識或提供任何詳細資料。

在歐盟,某些限制使用物質允許用於沒有替代品的情況,例如表面安裝設備中的陶瓷零部件中可以含鉛。

在中國,即使也有這樣的例外情況,仍必須披露含有的限制使用物質。

投放市場
歐盟 RoHS 和中國 RoHS 之間的另一個顯著區別是對"投放市場"的定義。
在歐盟,定義為覆蓋範圍內的產品和已經處於供應鏈中準備提供給終端用戶的產品。

中國 RoHS 的規定在這一點上有很大的不同,因為中國沒有針對供應鏈庫存的條款。

這有效地引入了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產品從 2007年3月1日起遵守標識和披露規定的要求。

實際上,這意味著中國的分銷商目前擁有的以及在該日期之後進口或銷售的所有設備和元件均應貼上標籤以便向終端客戶標示相關資訊。

要求第三方強制性認可的時間表尚未給出,當發佈第一個"產品目錄"時,時間表將逐漸明朗。

詳細文檔先用中文發佈,正式英文譯本也將適時提供。

Alan Lund
產品合規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