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則
“RS”同意以下關於 “產品”或“服務”訂單之條款、銷售條件。
任何向RS下單之人(即“客戶”)必須受這些條款、條件之拘束。除非經由RS授權之人書面簽署之同意,否則沒有任何條款或條件能適用於這些“產品”或“服務”。RS有權隨時修訂這些條款、條件。最新版本的條款、條件可自網址 cn.rs-online.com 找到。 前述條款及條件請參照“RS 目錄”。(包括RS的紙本目錄,RS網站以及由RS於任何媒介所出版關於產品的目錄) 在「RS 目錄」中之描述或「與客戶其他之溝通」中所為之陳述僅供參考,不應構成與客戶契約之任何一部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RS就其目錄中之任何錯誤及遺漏,對於客戶並不負責。在RS之目錄中產品及服務的廣告不構成「要約」,僅為「要約之引誘」。
貨品的料號為「250xxxxxxx」或前面標注「ER」或未表列於紙本目錄,表示RS沒有庫存。 RS是一個企業對企業的供應商。RS目錄是設計供企業客戶使用,而不是消費者或個人使用。
2. 價格
產品及服務之價格載於RS目錄(隨當前產品及服務寄送)。最新價格會公佈在 RS 網站 hkcn.rs-online.com。 未列於RS目錄清單上之產品,其出售價格載於RS相關報價單。所有價格不含營業稅,RS隨時保留變更價格之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3. 訂單
RS保留拒絕與任何公司或個人交易之權利,並可拒絕接受任何訂單。
RS不會更換已下單之產品,除非客戶之要求或產品已被最新版本所取代(前述情況RS會通知客戶,客戶可在寄送前取消訂單)。如果客戶確認電話、傳真或網路訂單,該確認必須標示”只供確認”以避免重複下單。如果客戶於下單時,就產品或數量有錯誤,或有重覆之訂單,將適用本條款第12條。
4. 交付
RS會依照客戶的訂單交付產品。 客戶選擇之交貨方式及運費將登載於RS網站或於接獲客戶訂單時通知客戶。除非另有書面約定,交貨地址為客戶註冊之營業處所。
在RS目錄或RS的員工所提供之交貨日期及交貨時間僅供參考,RS對延誤交貨之後果概不負責。交付時間並非本契約之要素,產品目錄中標記為需要特殊處理的(因為他們的產品性質)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交付。重型、大型項目或需特殊處理之項目將會收取額外運費,此點會在接受訂單時告知。
如果有遲延交貨情形,客戶必須通知RS,RS會盡力查明,並告知如果產品已交付或已屆預計交貨時間。
如果無法接受RS更改後的交貨時間,RS得在自由裁量下提供另一交貨選項。如果因為RS沒有庫存而無法於公告之交貨時間交貨,RS得將此情形通知客戶並提供備選方案。這是對客戶唯一關於遲交之補償措施。
5. 檢查,運送遲延及不運送
交貨之後,客戶應盡可能從速檢查並於交貨10天內(於iv情形下以應交貨日期起算),以書面通知下述事項予RS:
i. 產品經合理檢驗而發現之任何明顯瑕疵。此情形下,經RS之裁量,RS應更換產品或退還購買價金。
ii. 交付之產品的數量短少。此情形下,經RS之裁量,RS應交付尚未交付之產品或退還未交付之產品價金。
iii. 任何與訂單不符而交付之產品。此情形下,經RS之裁量,RS應更換產品或退還購買價金。
iv. 任何無法交付之產品。此情形下,可歸責於RS的情況之下,RS應交付尚未交付之產品或退還未交付之產品價金。
如果是合理檢查無法發現之瑕疵,客戶亦須於發現後10天內以書面通知RS該瑕疵。經通知情形下,經RS之裁量,RS應更換產品或退還購買價金。
如果客戶未發出任何通知,視為承認訂單係根據客戶之指定並接受產品並無明顯缺陷。在(iv)之情形下,客戶應於交貨日起算10日內,另以一書面就瑕疵、短少、或與訂單不符之情形通知RS,且在此情形下,應適用載於上文之補償措施及無法通知之後果。
第5條之上述補救措施僅專門針對客戶。對於其他損失、損害或費用,RS皆不承擔任何責任。
6. 付款
如果RS並未授信客戶,付款期限為交貨之前。
信用額度條件 (根據理想的參考資料及RS絕對自由裁量)。如果RS授信予客戶,客戶必須根據其同意之信用條件付帳,所有支付必須不含抵銷、扣減或反請求。
如果在付款到期日有任何款項未為支付:
i. 所有未付的款項視為到期,儘管該款項尚未到期。
ii. 客戶應支付所有RS為獲得補償或為了尋求補償之費用及法律費用(包括律師費)
iii. RS可收取自到期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無論判決前後),以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而於到期日滿一週年之際,將以每月複利計算。
7. 風險移轉及財產
產品損失或損害之風險於交付後應移轉客戶。在RS收到所有款項之前,產品所有權未移轉客戶。如果客戶未繳清任何款項,RS有權取回產品。客戶授權RS或其代理人進入客戶處所取回產品。
8. 產品及可利用之資訊
RS保留中斷任何產品或隨時改變設計之權利。除非有經過另外之確認,目錄不代表產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原料的來源、製造、生產。
9. 保固
關於產品:RS保證如果產品有瑕疵,可以更換或修理產品,或退還價金。此保證在產品交付日起12個月內或經RS表示之特定產品而有較長之時間,於法律允許範圍內有效。
關於服務:RS保證如果服務有瑕疵,可以改正服務或免費提供此服務之替代產品。此保證在發票所載日期12個月內或經RS表示之特定服務而有較長之時間,於法律允許範圍內有效。
10. 使用限制
RS所銷售之產品,不建議或授權用於維持生命、外科移植、核能、飛行應用、或使用與應用於任何可能造成個人或財產實質損害之單一故障零件上。
11. 責任
在法律許可之範圍內,RS對於任何損害、損失(無論直接、間接或附隨者)、傷害、利益之損失、商業或經濟上損失、商譽之減損、費用(包含法律上費用)、主張、請求、訴訟、裁判,或其他肇因於未給予建議、資訊、或不正確的建議與資訊(包含透過RS技術諮詢服務電話),無論是否可歸責其本身之過失或其員工、代理商或次包商之過失,均不負責。
RS概不負責對經濟上損失、懲罰性賠償、收入之損失、利潤之損失、期待性之未來交易、商譽與信用之損失、訂單或契約之損失,或任何附隨或間接之損失與損害、所有可能肇因於或與下列有關之:
i. 任何RS與客戶間明示或默示之契約,或任何RS所接受的訂單;
ii. 任何依法附加於RS之責任; 或
iii. 任何產品或服務之瑕疵。
無論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附加責任於RS的規定,RS對客戶之責任,僅只於這些條款和條件或任何訂單,無論是合約、侵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方面:
i. 任何RS與客戶之間明示或默示之契約條款、或任何RS所接受之訂單,
ii. 任何依法附加於RS之責任; 或
iii. 產品或服務之瑕疵,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將只僅止於總計港幣30萬元或訂單之總值,其金額依其高者而定。
12. 取消訂單與退還
一旦RS接受訂單之後,客戶即不得取消訂單。RS能在裁量下允許取消訂單,(此裁量應)受到RS能向客戶請求因此產生之成本的條件所限制。若僅取消一部訂單,RS能依可運用且實際調派之數量—該調派(之數量)相較於訂單之數量,將優先於取消(之訂單),而按照銷售之每單位價格開立發票給客戶。
如果在下一個交貨日期之前至少14天以書面形式收到通知,客戶只能取消或修改遠期訂單(即定期交付產品的訂單和那些是專門為客戶採購的訂單)。
客戶僅能在下列條件下,返回產品給RS且收到賒帳(應指用得以折抵日後款項)或退款:
i. 客戶需事先與RS訂立契約,且獲得RS之事前同意,並獲得退回數量(被註記在所有往返的書面作業中)
ii. 退還須於送達後30日內為之(如同送達文件中所述)。產品退還時,必須隨同正式之發票、原始之包裝、且在可適合於立即重新再銷售之條件下。
iii. 產品必須適當之包裝、並已先行支付運費、明確標示之情形下,送回 RS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 之指定地點。
產品接受退還時,將計入得以折抵之日後款項。RS將收取10%之手續費或港幣100元,其金額依二者高者而定。
此退還之政策,不適用DVD、錄影帶、書本、軟體、校驗過之產品、計劃訂單、非存貨產品, 自動生產包裝之產品、擴展產品,特殊製造產品以及任何標記為不可取消(NC)或不可退回(NR)。
13. 校驗服務
RS提供特定產品之校驗服務。RS可能會為了這些服務,提供完成的目標時間,但若是無法遵從這些目標時,RS並不負責。
RS將檢查產品,使之遵從書面規格書之要點,以及使用中經定期證實與經國家標準追蹤之工作標準。RS將提出一份詳細測量的有日期與簽署的測試證明書。若RS需履行不止於輕微調整的一般重新測定之正常程序,RS將返還商品給客戶或,在校驗前先進行維修(若客戶接受RS的進一步報價單並取得客戶適當簽名的訂單收據)。
14. 目錄之權利
客戶應承認RS及其授權者擁有產品目錄內的所有智慧財產權,無RS事前之書面同意者,禁止複製一部份或全部之內容作為其他使用。
1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之事件是指超過RS合理控制之事件而言(包含罷工、交通壅塞、任何外部生產線之停工、或除了價格上漲之外,因契約之履行而使RS無法獲得服務、原料或商品之需求)。若RS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其義務或履行受限制,RS在該事件持續期間,將減輕義務,並不負遲延與/或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若此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14日,RS得取消訂單,或取消全部或一部期限與條件,而對客戶不負任何責任。
16. 隱私與客戶資訊
RS是國際公司集團之一部。任何集團的成員能以提供服務予客戶之目的之下,而持有並使用客戶及其員工之個人資料。RS及其他集團成員能在一定機密基礎下,為了適當的完成訂單(或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時),能揭露客戶及其員工之資料給世界各地代表RS之組織(在無損於客戶及其員工之權益之前提下)。
RS為其利益,能傳送客戶及其員工之產品訂單及本集團所提供服務之相關資料。如客戶或其員工不希望接收其他要約之細節,或希望修改或更正此細節,他們應與RS (英商歐諾時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服部門聯繫,電話852 2421 9898 或 email 至 onlinehelp.hk@rsgroup.com
在進行市場調查與委託之目的下,客戶同意RS揭露客戶姓名給RS之供應商。
17. 準據法與管轄
RS與客戶間之契約,隨每一筆客戶訂單,應受法律管制並依香港法律解釋。客戶得向非專屬香港法院管轄起訴,RS可得契約適用於任一適格之管轄法院聲請執行。
Effective from 1st April 2009
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